(軍聞社記者周力行臺北30日電)針對媒體報導屏東縣「共和新村」改建涉有不當註銷原眷戶權益,偽造原眷戶認證簽名,以及將「慈德五村」納入改建等情事,國防部今日澄清,媒體指證絕非事實,亦無造假違法之實。

國防部指出,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該部於92年12月29日辦理第1階段法定說明會,因部分眷戶咸認改建說明書內容未翔述原眷戶可獲輔助購宅款及應負擔自備款的金額,遂請列管單位前空軍三軍防空砲兵部隊訓練中心於93年3月19日實施公告向眷戶說明,並延長認證期限至93年4月19日止,以避免原眷戶在未有充分時間考量下衍生影響權益問題,而此權宜措施並未造成其他眷戶權益損害。嗣後,雖有部分同意改建申請書係在期限後提出者,惟基於貫徹眷改條例立法意旨,以及維護「共和新村」多數眷戶權益推行改建的目的,將其計入同意改建之列,並無違法之實。

針對監察院調查「共和新村」改建過程延長法院認證時間及公告改變原眷戶總數之計算基準,涉有違失乙情,國防部表示,該案係該村原眷戶計175戶,惟已違反眷舍住用規定計23戶,應依行政程序逕予扣除,實際依規定住用眷舍計152戶;嗣經公告展延後,認證戶數計134戶,已達同意改建法定門檻3/4眷戶同意戶數。國防部業於103年4月17日完成相關說明及澄復資料陳請行政院函轉監察院備查,並無數據造假及承認違法情事。

國防部再次指出,「共和新村」不同意改建戶總計32戶,已於95年5月1日及6月8日分別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暨原眷戶權益,渠等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4月22日判決「上訴駁回」定讞;另空軍司令部於97年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返還房地之訴,並於100年5月31日判決國防部勝訴定讞。

此外,國防部說,該部於104年8月19日假佳冬鄉佳冬高農學生活動中心辦理「共和新村改建基地」房價暨交屋說明會,係向同意改建並完成抽籤之眷戶說明房價及後續辦理交屋流程,並請其自8月20日起至9月22日期間,向指定銀行及代書事務所辦理貸款及繳交自備款作業,俾利後續產權移轉事宜,並無所謂「不同意改建即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等情。

有關屏東縣「慈德五村」部分,國防部再次表示,該村係婦聯會於71年出資興建,72年4月移交前警備司令部,並於85年已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原眷戶計387戶,其中219戶業於100年間領取輔助購宅款完成搬遷,依司法院第525號解釋,應認足以構成人民之信賴,具有信賴基礎,是以該村配合改(遷)建已領取輔助購宅款搬遷的原眷戶,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綜上,國防部進一步指出,「慈德五村」受信賴保護之適用,不能逕為撤銷原授益行政處分;另該案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第22次會議決議,同意對已完成領取輔助購宅款及改(遷)建安置並繳回原眷舍的眷戶,具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毋須撤銷授益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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